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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办印发《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》
发布时间16-10-31   点击次数    :60次

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《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。

  《通知》指出   ,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,是推进简政放权  、放管结合  、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 ,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   、激发市场活力,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  、建设统一市场  、促进公平竞争 、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。

  《通知》从七个方面,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。

 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  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,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 、履约保证金   、工程质量保证金 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 ,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。对取消的保证金 ,自通知下发之日起 ,一律停止收取。

 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。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  、工程质量保证金 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    ,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,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。

 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。对取消的保证金,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 ;对保留的保证金 ,要确保按时返还。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,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。

 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 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% 。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  ,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 ,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。

 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   。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,实行减免措施 ;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,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。

 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     。对保留的保证金,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,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  。对取消的保证金,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  。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 ,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   ,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 。

 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  。未经国务院批准 ,各地区  、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,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 ,定期公布查处结果,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  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 ,各地区 、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,制定具体方案 ,强化监督检查,积极稳妥推进,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。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,加强统筹协调     ,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、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   ,要严肃追究责任 ,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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